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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许霆的坦荡荡以宽容
  时间:2008-2-24 14:45:36  评论 条 查看评论

    2月22日,备受关注的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法庭上,许霆不断爆出惊人之语:“我坦坦荡荡有着诚实的品行”、“本意是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早点抓我,早点解决”……随后,不少人纷纷指责许霆无悔罪表现。

    在常人的看法里,许霆恶意取款毫无疑问属于犯罪,只是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让人难以接受,毕竟银行也有错,而且许霆是用自己的记名卡“光明正大”地取钱,觉得量刑过重。在舆论压力下,许霆案被发回重审。对重审许霆案,大多数人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取向,就是“许霆有罪,但判刑过重”。

    正是“许霆有罪”的思维取向,推动着人们的顺时针思维:许霆应该诚实认罪,争取宽大处理。正因如此,当许霆说自己“坦荡荡”之后,人们才会惊讶,才会指责他无认罪表现。但是,这种想法错了,无论许霆最终是否被定罪,被怎样判刑,现在不是还在审判吗?许霆不还只是犯罪嫌疑人吗?因此,不但不应该对许霆“有罪推定”,更不应该期待和强迫许霆“自证其罪”,更何况许霆不服一审审判,提出上述,现在是在做无罪辩护。

    在“许霆恶意取款”案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这三个犯罪要件都是确切的,能够辩护的就在于“犯罪主观方面”。因此,在无罪辩护中,许霆的“惊人之语”就是一种辩护策略。这种辩护策略是否有效且不论,但至少法律允许他做这样的辩护。现代刑法强调“无罪推定”的原则,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和实现,不仅在于法官,更在于每个公民和大众媒体。

    因此,在法律终审判决许霆案前,应该宽容他的“惊人之语”。是否有“悔罪表现”,那是被定罪量刑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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