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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要体恤弱者的悲伤
  时间:2008-2-24 14:47:17  评论 条 查看评论

   亮菌甲素、欣弗、甲氨蝶呤;齐二药、华源药业、华联制药。提到这些药物和药厂的名字,或许现在很多人已觉得陌生,但这些名字,却曾让很多患者“谈虎色变”。过去两年间,前述三种药物所直接导致的医疗事故,曾激起了一波又一波舆论潮,也成了药监秩序混乱的典型案例。

   人们曾以为,舆论潮定会促进有关部门迅速查处事故,惩办责任人,安慰受害者及其家属并积极协助他们维护权利。但现在看来,这样的想法有些天真。

   1月23日,“齐二药亮菌甲素”案件中最后一名重症患者任贞朝不治身亡,他最终留给人世的是一个问号:“为什么法院还没判决?”事实上,前述三起药物致害案件的大多数受害者并未走出灾难影响。《南方周末》2月22日报道说,事故发生以来,受害者们有的面临损害无法鉴定的困境,有的面对法院推脱不立案的迷惘,有的则要继续面对施害药厂的恶劣强硬态度。公民的弱势无助,由此暴露无遗。

   仅仅因为治病,甚至是治小病,一个人就无辜遭受劣药之害,轻则残疾,重则受尽折磨后悲惨死去。这样的遭遇,摊在谁身上,都是一种深重的灾难,会让人产生深切的悲伤。从个体的角度而言,这种灾难是偶然的,但从一个国家的宏观治理角度来看,如果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这种灾难又是必然的,只是碰巧被谁碰上罢了。

   宏观上的必然和微观上的偶然,考验着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因社会的复杂性和管理工作的百密一疏,包括药害事件在内的各种灾难,是一个大社会必然要面对的风险。作为社会的“守夜人”,首先要时刻防范这种风险,其次是在风险发生后要有救济机制和应对措施。道理很简单:既然这种事故对一个整体的社会而言是必然的风险,这种风险又必定降临于某一个具体的公民或家庭,政府就应该代表全社会,为无辜者替社会承担的风险埋单。所谓“体察民情,体恤民苦”,就包含这种事后的救济义务。

   可是,回过头来看这三起药物致害事故的受害者,他们在舆论高潮过后,重新陷入了孤苦伶仃,以至于“齐二药”的最后一名受害重症患者任贞朝的名字再次出现在媒体上,是在他死后。

   媒体不可能长时间对某一起事件保持关注的同等热度和密度,但这并不等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也如同舆论一样潮起潮落。

   在药害事故发生之后,政府部门最重要的工作应当包括几项:抚恤受害人和家属、调查事发原因并认定责任、动用公共鉴定机构为受害人作出损害结果鉴定、向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权利、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损害事故判定责任并负责落实。只有将这一系列事情尽快完成,才能说是“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或许有人会发出疑问:系列事故之所以没有处理好,是否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在我看来,至少这些事故的处理不存在制度的问题———药监制度赋予了政府的调查和定责权利,法律援助制度规定了公民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完善的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规定了法院的责任和义务。

   问题的核心在于:面对弱者的悲伤,政府部门要真正体恤民情,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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