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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重要人物 >> 罚款就能保证“优先买国货”吗?
罚款就能保证“优先买国货”吗?
  时间:2008-2-26 20:11:29  评论 条 查看评论

     因为近日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月24日《人民日报》专门刊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策的解读,对政府采购的“首购”、“订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以及监督处罚等作了具体解读。

     应当说,财政部的这两个《办法》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借鉴了国际惯例,在行政取向上是正确积极的。如果这两个《办法》能确得以实施,肯定能对我国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可以有效遏制一些地方追求洋货、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

     经验证明,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是好的,然而执行起来往往就“走样”、“变味”,成了“文件游戏”。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经实施五年了,但在有些地方却形同虚设。因为滥用权力,插手政府采购,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的案例媒体时有曝光。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监督处罚乏力。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答记者问时也指出:“政府采购疏于监督的现象比较突出,监督处罚的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2月20日新华网)。

     财政部的《办法》规定:“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如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我以为,这样的处罚实在过轻。

     目前,有少数党政领导干部“求奢、求洋”鬼迷心窍,一说添置设备,总“唯洋货是瞻”,即便国货优于洋货也非得舍近求远、舍贱求贵,好像用了国产货就会辱没他们的“光辉形象”。所以他们总是挖空心思地去违反规定,为他们购置洋玩意。即便这种违规行为被追究了,又能拿他们怎么样呢?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轻松惬意的“通报”就不必说了。“处分”又是何种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且“通报”和“处分”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说了算,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手续都是事先经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同意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岂能自我否定、自打耳光?难免敷衍迁就,实在挡不住遮不了就给个象征性的处分了事。我认为,应该定个处分的“起点”,凡违规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直接负责人,一律给予“撤职”处分。惟此,方可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所以,要确保财政部的两个《办法》落实兑现,不至于沦为“文件游戏”,就必须对违规行为的监督惩处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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